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在学院建立起“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系、实验室、研究所各负其责,依靠广大教师的支持和参与”的体制,形成分工负责、齐心协力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学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其岗位上,担负着抓好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学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奖励惩处制,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院党委和行政班子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别对学院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任。党委书记对党委成员、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长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验中心、系(所)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对分管工作及分管下属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系(所)、实验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管理及教学工作中去,加强制度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减少和消除产生腐败的条件。
(四)推进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使真正优秀的学生得到充分的肯定和鼓励,使违规违纪的学生得到恰当公平的处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开好院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上对照检查、提高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我院实际,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院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组织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抓好有关各项工作的落实,发现情况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四)认真阅处师生反映本院在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和有关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来函、来访;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
(五)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亲自抓好或配合做好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以身作则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法规。在遵纪守法方面管好遵纪和家属,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发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责任保障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学院党委每年向校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并将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议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制度。积极探索廉政教育宣传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签订责任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