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以及关于异产毗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房屋的产权内容不是一个独立的整体,而是由内部面积、空间、公共面积、财产份额和毗邻关系所构成。所以在房产装修或二次装修时,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同时为确保业主的根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装修申报登记
1、住户装饰装修时必须告知学校后勤保障处和物业管理中心,并向后勤保障处、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注:租房户必须持住房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材料及租赁合同)
2、住户装修时须提供经学校基建处、设计院认可的如下设计图纸:总平面图、电器线路图、给排水布置图及施工图(比例为1:100)。
3、在基建、设计部门确认装修设计不会对楼宇安全、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房屋外观造成不良影响后方可进行施工。
4、在施工前住户应到后勤保障处、物业管理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即装修押金5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500元。
5、住户必须督促装修队将装修垃圾运往物业管理中心指定的堆放处,并由物业中心统一清运。
6、施工中动用明火(电、氧焊)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并在地表面用阻燃性材料遮盖。
二、现场施工须知
1、装饰装修施工中须严格按照基建处、设计院批准的施工平面图及相关资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必须事先报基建处、设计院批准后方可更改。
2、施工期间,住户应进行现场监督,以保证装修施工队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施工、文明施工。
3、装修施工应安排在每天的8:00-12:00,14:30-18:30时间内进行,敲击和使用其它噪音发生机械时,应尽量安排在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装修期限为60天。
4、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同意,电梯不得作为运送装修材料和货物的工具。
5、装修施工期间,用电不得超过该住宅单位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住户承担。
6、管道供暖、供水、供气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由持专业资格证的单位专业人员施工,住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装饰装修只限于住户的室内,不得超出该室内,不得将楼面公共走道纳入自己的装修范围,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房屋的结构、外观或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收配套设施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观或进行扩建、拆建,避免损坏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
8、装修时不得拆改房屋的梁柱、承重墙、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或加砌重力墙体。
9、装修时不得改变外墙结构,不得在阳台或窗前向外违章搭建简易建筑物或随意扩大建筑面积。
10、严禁将垃圾倒入下水管内。
11、施工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用垃圾袋装好,由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处理,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场所。
12、装修施工完毕,对于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公共设施设备,由后勤保障处责令住户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三、装修施工的竣工验收
1、装修结束后,由住户向后勤保障处提出验收申请。
2、后勤保障处在收到验收申请的次日,组织基建、设计、物业、水电、维修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3、经相关部门验收如无违章、渗漏、堵塞、损坏等违章行为,使用满三个月时退还全部押金。若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合格。经多次验收不合格者,有关部门可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住户承担。
四、装修违章处罚
(一)装修施工期间发现违章装修的,立即要求装修人员停止违章装修,恢复原状,并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出具《违章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停水、停电,并由住户赔偿损失。
(二)如发现住户装修有以下违章装修、操作的,给楼宇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以及外观造成损害的,视情况做出程度评估,列出内容,给予罚款和赔偿,并从装修抵押金中抵扣,扣完装修押金仍不能补偿扣款的,由住户给予赔偿;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住户装修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除应补办手续外,另处罚金100元。
2、擅自拆改和部分破坏户内墙、柱、梁、楼板等结构的,除应补墙及恢复原状外,另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0元罚金。
3、私自增加电气线路负荷,改变走向或擅自改动上下水、暖气、煤气管道的,除按原样恢复外,另处500-3000元罚金。
4、施工中如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除应恢复原状外,每项另处罚金200-500元。
5、私自凿开楼面、地面、保护层的,除应恢复并做加固处理外,另处罚金500-1000元。
6、私自损坏和改变外墙装饰的,除应恢复原状外,另处罚金600元。
7、未经批准封闭式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及天台屋面的,责令拆除,另处罚金200-3000元。
8、向地漏内倾倒杂物造成下水堵塞的,除责令其清理畅通、修复损坏下水道外,另处罚金100元。
9、实际装修内部与装修申报内容不符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每次处罚金100元。
10、对使用电梯搬运装饰材料、装修垃圾所造成脏、乱、差以及电梯配件的损坏,除赔偿外,处以罚金1000-10000元。
11、在装修完成后一年内不予申报、验收的,所交装修押金不再退还。
12、以上条款中所列罚金的收取:凡属我校教职工,如本人拒绝缴纳,学校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不属我校教职工的,本人应自觉缴纳,如果拒绝缴纳,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理工大学
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