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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
2017-06-07   作者:后勤保障处   来源:后勤保障处   点击次数:


《太原理工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校后〔2017〕1号)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执行,2017年6月6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和国家电网、住建部及山西省和驻地市区有关供水、供电、供热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暖管理,确保学校水电暖供应的正常秩序,持续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办学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由学校供热的校内、外所有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用户)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水电暖系统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后勤保障处负责水电暖系统的运行维护,规划建设,扩容改造和用户入网审批,确保学校水电暖的安全正常供应和发展所需。
      第三条  学校水电暖使用实行全额计量核算收费。学校各级经费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水电暖定额指标分配、核定预算经费,按计量核算收费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水电暖实行全额计量收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论证和编制水电暖系统扩容和改造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水电暖系统扩容和改造项目,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暖设施时,在项目规划阶段,建设主管单位应将水电暖设计方案同后勤保障处会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后勤保障处提交水电暖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并经后勤保障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备设施移交和系统并网。
      第六条  水电暖安装改造工程须由持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备设施和施工工艺要尽可能采用节能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三章 水、电、暖供应管理
      第七条  学校水电暖供应使用实行二级管理负责制。后勤保障处水电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水电暖供应系统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和检查检修,并有义务对用户使用范围内的水电暖设施进行安全巡检;各用户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水电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安全使用,并与后勤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运行安全,同时做好节能节水工作。
      第八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各类用户的水电表均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安装配置。经营、产业、工程施工、对外服务等水电表及配套设施安装、拆除费用由用户承担。任何用户不得私自启动表具铅封和拆除移装计量用表。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要制定水电暖安全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计划内停水、停电、停暖或改变运行方式必须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发布通知并告知相关重点用户;系统设备设施突发故障或遇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正常供应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发布通知,同时组织抢修。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校外转供水、电、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审批。获准转供的校外用户,须将需求容量、负载、使用性质、地点等报后勤保障处审核,签定供用协议后,方可入网接火碰头。
      第十一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暖供应设施设备,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和增加负载容量时,必须报后勤保障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或增容的,责令恢复原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停止水电暖的供应。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管网和检查井上私设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填埋、掩盖管道检查井口。否则,按损坏公共设施论处,责令恢复,追究其主管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装使用空调、电热取暖器具等类型设备,一律实行负荷报批备案制度,凡新安装以上设备或已安装尚未办理报批的部门,须到后勤保障处统一申请办理报批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属违章使用,供电管理部门有权加封停用,并追收实际使用时间耗电量2~5倍的电费。
      第十四条  在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区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电器烧水、做饭和取暖,否则按违章用电处理,收缴其所用电器,并追收不少于三个月时间耗电量电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供电、供水、供暖管线设备上私拉乱接或利用设备阀门等使用采暖热水,违反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和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学校重大活动的正常水电供应,承办或主管单位须于活动开始前三天向后勤保障处提出书面申报,后勤保障处负责向驻地城市水电供应管理部门申办保供手续,并启动重大活动保障供应预案。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维修等工程需使用学校水电时,须在开工准备阶段报后勤保障处批准并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按照指定位置安装计量仪表和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结清水电费用,拆除相关施工配套设施设备并恢复正常状态后,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临时用水用电,使用方须事先向学校后勤保障处申报负荷及使用地点和时间,经核准后,按指定位置对接取用,商业行为需按核定用量事先交纳水电费。

       第四章  水电暖费的收缴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驻地城市或地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电价、水价、采暖价现行收费标准,结合学校不同单位的使用性质拟定我校水电暖收费价格标准如下,如遇政策性调价,则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类  别        价格标准         执行范围
水     
元/吨 电       元/度 暖         元/㎡•月
居民生活 2.9 0.48 3.6 居民住宅、食堂、学生公寓、子弟小学
行政办公 2.9 0.50 7.5 学院、实验室、研究所、机关处室、团体、幼儿园
公共服务 2.9 0.6 7.5 茶炉澡堂、教育超市、校园绿化养护
校内产业 3.2 0.80 7.5 学校产业企业
经营服务1 5.8 1.00 7.5 出租承包、基建维修工程、校外单位
经营服务2 5.8 1.2 7.5 个体商户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处水电暖管理部门是学校唯一合法的水电暖收费结算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用户收缴水电暖费用。收缴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水电暖用户使用水电均实行按月抄表计量结算缴费,核收供暖费的用户在每个采暖季第一个月结算缴费。对条件允许的用户推广使用预付费水电计量表具,实行“先购后用”缴费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团办公、职能处室、学院系部、教学实验室、直属机构、场馆会堂、学生公寓等预算管理部门实行水电经费定额分解,各使用管理单位按水电用量和相应收费标准交纳水电费。各预算单位水电指标经费由校财务集中管理,按月划转,年终总结算,结余划归单位使用,超支由单位运行经费中划转补齐。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饮食服务中心、子弟小学、幼儿园等独立核算单位将水电纳入服务成本,按水电用量和相应收费标准全额交纳水电费。
      第二十四条  独立科研院所和实验室按水电用量和相应收费标准全额交纳水电费。不能独立计量使用水电的科研项目,根据其性质和规模,按比例核算水电用量,按相应收费标准计算应交水电费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从科研费中扣缴水电费。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各办公楼公用设施设备(走廊灯、卫生间、饮水机等)由物业部门管理,确定水电定额指标划拨经费,按实际用量和相应收费标准全额交纳水电费,节余奖励、超额自付。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企业、承包经营场所、对外服务、批准转供的校外单位使用学校水电暖,根据水电表计用量和采暖面积,按相应的收费标准足额缴费。
      第二十七条  校内基建施工及维修工程使用水电及采暖,由施工单位按实际水电用量和相应的收费标准足额缴费,使用采暖按使用期限和相应标准缴费;对无法装表计量的小型零散维修改造装饰工程,按其工程类别收取造价1-2%的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水电暖费用后方可结算。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住宅、单身公寓和临时工宿舍推广安装使用预付费水电表,实行住户“先购后用”并捆绑收取水费和取暖费;对住宅楼共用设施设备(楼道灯、电梯、水泵等)耗用电费,按户摊销缴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人事处、计财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水电收费工作,及时将学校在编人员所属单位和变动情况、职工住房变动情况通知后勤保障处水电暖管理部门;职工调入调出、入住和退房要经后勤保障处水电暖管理部门结清水电暖费并签字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五章  水电经费指标核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公用水电用户逐步推行定额供水供电、定量指标考核管理、指标节约留用和超额收费制度。对超指标用水用电部分计量收费并加收校内表、变、线、管损费和人员管理费(简称管线损费),从管理部门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室水电指标的核定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用水0.06吨,用电每平米每月0.27度核定。办公电脑、复印机和饮用热水等用电按工作需求和人均用量核定。
      第三十二条  教学楼用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度核定,公共用水按每平米每月0.2吨核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室课时、用水量和用电功率大小,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和后勤保障处具体核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水电指标的核定为:水指标每生每日50升、研究生(包括本科生4人间)60升;电指标每间宿舍夏季每月14度,冬季每月16度。学生公寓用水用电按楼总表计量。
      第三十五条  校内学生食堂的按水电总表计量,餐厅公共部分用水、用电由学校核定补贴。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场馆会堂等公用场所,由学校核定事业用水、用电指标。经营性用电、用水部分按照经营性水电价格标准缴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共服务设施(泵站、路灯)使用水电,动力等其它根据设施、设备功率及运行时间计算核定经费,纳入后勤水电经费预算。
      第三十八条  校园绿化用水用电根据绿化面积核定包含在养护费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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